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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固废法》即将颁布,100万罚款与强制关停将成常态

更新时间:2019-10-10      点击次数:1113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修订草案除了增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还对具体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企业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大。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固废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环责险等多个方面内容,并重申“洋垃圾”禁止令。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区域合作条文,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新法有望在2019年正式出台。

 

新增多项罚则,大罚款100万元

 

现行《固废法》自1996年起实施,2004年进行较大幅度修改,而此次则是《固废法》实施22年间第二次较大幅度修改。据了解,《固废法》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

 

修订草案强化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草案还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

 

  《固废法》修订草案涉及罚款的主要变更点:

排污企业固废处理成本大增

据了解,国家规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交由有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处理,但目前在国内,废弃物处理商的处理能力有限,水平参差不齐。更让人头疼的是,国家可以提供废弃物处理资质认证的机构有限,虽然各地也在积极扩大废弃物处理能力,但是仍然严重“产”不足需,有些企业每年有3-5个月时间都找不到合适的第三方来处理废弃物。并且处理成本压力非常大,特别在一些南方城市废弃物焚烧的成本甚至达到28000元/吨。

 

环保固废技术研究人员认为:“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缺乏基础研究,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不明确。这都是导致目前固废处理成本飙升的原因。”

 

关于固废管理的常用知识

 

危废标志,其大小、颜色都是有规定的。等边三角形(边长不小于40cm),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警示作用,所以必须醒目。

关于危废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库遵循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原则。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入口处醒目的地方标示“危险废物贮存库”字样(黄底黑字,30cmx15cm的长方形)和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3.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要上墙。

4.生产工艺流程图要上墙,在图中要标注产生危险废物环节。

5.制作危险废物目录。

6.危废库门口要设置围堰、导流槽、地面做防渗。

7.危险废物要分类、分区贮存,种类之间要设定明显的分区标识,如设定围栏或地面画分区线。在每一类贮存区墙上张贴标识,在每一类物品上张贴标识。

8.危废贮存库要放一台秤,并在墙上张贴台秤标签。放置灭火器。

9.在危废库放置出入库台账。

对于临街房楼上建设危废库无特别要求,关键方便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具体要求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企业常见危废问题汇总及解决方案

 

 

1、企业环保问题集锦

 

1)我们公司刚签了危废处置合同,去环保局备案,不让备案,说环评上没有,怎么回事?

答:有些企业由于工艺、设备或产品的更改,需要做“环保三同时”或补充环评,参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如果仓储堆不下,也需要去区环保局做情况说明和管理预案,在线备案通过即可转移。

 

 

2)我们公司近被环保局抽检了,说要我们提供实验室危废的台帐,这个台帐需要哪些资料?

答:实验室危废从采购、入库、领用、剩余去向,都需要做登记,并注明日期、登记人,基本元素:名称、数量、包装、领用用途、领用日期、废弃数量、废弃日期、管理人。

 

 

3)近公司上了新的VOCs设备,是用活性炭吸附的,环评上废活性炭是危废,需要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吗?

答:活性炭需要定期更换,做好更换的记录台帐;更换次数除了根据环评上的产量预估,需要定期做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数据是否达标,特别是化工、印刷、涂装行业;废活性炭的处置签约合同,每年要走一次转移联单。

 

 

4)公司有一些过期的水性油漆,是危废吗?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是危废,编码为900-299-12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

 

 

5)水性油漆是不是不列入危废了?

答:前期环评上已列为危废的,或是新增工艺产生的,都不能随意处置,需要走重新鉴定流程;关于有些企业未作鉴定而处置的,后续一旦被查到检测出有重金属超标,或是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质超标,企业负全责。

 

 

6)我们今年危废备案的量已经满了,但是危废处置单位不出货,我要重新找处置单位,可以再备案吗?

答:可以的,去环保局做说明,重新签处置合同,重新备案,重新走联单,环保局会取消前一次的备案。

 

 

7)我司危废的量特别少,一年下来也没有多少公斤的,可不可以不每年都处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可以到环保部门申请延长。

 

 

8)对于润滑油机油的空桶,碱性清洗剂的空桶除了交给危废处理公司处置还有什么其他合规的处理商?

答: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明确表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现在生产商不回收了,是因为没危废经营许可证,而且又不能用于原用途(每种油漆的MSDS不一样),不建议焚烧,应合规合法处置。

 

9)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所列“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答:是危废。

 

 

10)废弃的含油抹布是否能混入生活垃圾一起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含油抹布的豁免条件为混入生活垃圾,豁免内容为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不改变其危险废物的属性。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相关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的规定。

 

11)请问化工行业中装过汽油、柴油、溶剂油、树脂等液体的200L铁桶是不是危废呢?

答:是危废。

 

12)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是危废吗?

答: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13)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联合发布单位有什么变化?意味着什么?

答:2008年版联合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2016年版联合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发布,主要是为了明确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直接根据名录认定危险废物的权利

 

14)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全过程不”: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15)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答:《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

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16)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的,应该如何对其归类?

答:在《名录》第八条中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如鉴别后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砷,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为“900-000-24”

  

17)关于《名录》中“行业来源”的具体解释和范围,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名录》行业来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在确定废物行业来源时应遵循该标准中第3.1条原则,即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与废物产生有关的活动确定废物产生的行业

 

18)在根据名录进行判断的时候,是应该以行业来源优先,还是废物描述优先? 

答:在根据《名录》进行判断的时候,应该采取以废物产生源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进行判断。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废物描述为主要判断依据。

 

19)《名录》修订后,涉及的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危废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如何办理?有无时间要求?

答:在新《名录》颁布实施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和批复均需要按照新《名录》实行。但是在此之前已经颁发的许可证和已经获得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仍然执行原有《名录》。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名录》颁布后则应该执行新《名录》。

 

20)《名录》中列出了很多种液态废物如母液、废液等,进入企业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母液、废液,是应按照废水管理还是液态废物?

答:列入《名录》的废母液、废液属于液态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这些液态废物一般无法通过常规水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因此也就不能直接进入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水基液态废物需经过必要的预处理后,其达到入场标准的污水可以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可以通过常规水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使其达标排放(包括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废水不属于固体废物,因而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1)对于企业归类为“副产物”的物质,是否可以直接对照名录进行判断?

答:企业归类为“副产物”的物质,应当首先确定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果属于固体废物的再依据《名录》或鉴别标准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22)名录中900-042-49类废物描述为“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是否表明这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废物都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答: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都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10项,此类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环节可豁免,即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后,转移过程和处置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3)名录中900-041-49类废物描述为“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何确定某种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

答: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特性(标注为“T”),《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有毒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附录A-附录E。

化学品的MSDS。

 

24)装齿轮油和液压油的空桶算不算危废?如果用来装柴油、洗几次后里面就很干净了,还算危废吗?油漆桶算危废?

答:洗干净没有标准。“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用于原始用途不是固废,否则属于900-041-49。

 

25)装过危险废物的容器什么情况下可当作空容器?

答:CFR261.7规定空容器或内衬不属于危险废物。压缩气体类的危险废物容器:如果其容器气体压力与大气压相同,可以认为是空容器。

  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内衬:采用合适清洗3次或其他同等效果的处理方法去除急性毒性物质后;或者容器采用内衬避免外壳与化学品接触,在除去内衬后可作为空容器。

  其他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内衬:移除废物后,容器或内衬底部残余小于2.5cm;同时,容积低于110加仑(1加仑=3.8升)的容器内,残余废物不超过容器或内衬总容量的3%;超过110加仑的容器内,残余废物不超过容器或内衬总容量的0.3%。 

 

26)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含油抹布” ,这里指的含油抹布是指含哪些油类的抹布,是所有的吗?

答:指所有矿物油,不包括有机溶剂。

 

27)一些废物在2008版《名录》中,但不在新名录中,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废物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名录是危废鉴别的一种手段,根据具体的废物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依据特性鉴别的结果明确是否属于危废排除清单。

 

 

  

2、危废常见问题

1)危险废物贮存是否规范,不得露天堆放;

2)危险废物贮存地及包装是否有标识,需要有清楚、正确的标识;

3)危险废物自建处理装置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4)企业是否有危险废物清晰、详细的台账;

5)是否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分类;

6)是否按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相关信息的申报和执行联单制度。

 

3、固废检查都有哪些内容

 

1)检查危废暂存、处理、处置场所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是否符合相关选址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2)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3)检查危废暂存场所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4)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4、企业应如何做好固废处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待运危险废物要设置专门容器储存,危险废物必须交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理。

 

1)危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根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单位对危废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不能焚烧、填埋等。项目危废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执行遵守手续与制度。

 

2)危废收集:危险废物需要用专门容器,根据成分进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必须与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相结合。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各种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和特性。

 

3)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选址要合理,并且需有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及废气、废水收集设施;

 

4)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不能与危险废物进行相溶和反应;

 

5)企业需要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和标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6)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及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申报;收运人员出车前应获取废物信息单(卡),明确需收运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做好收运准备,如:包装物及防护装备等。危险废物装车前,根据信息单(卡)的内容对废物的种类、标签、包装物的密闭状况进行检查、核对,对接收的废物进行确认,符合包装、运输要求时才能接收。同种类的危险废物不宜混装运输,特殊情况下需混装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危险品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可能情况下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7)企业需要有清晰、详细的台账;五联单执行情况,企业需要有齐全的转移手续对危险废物进行交换转移。

 

从“清废行动”启动到《固废法》修订,从中央号令到地方贯彻,固体废料从以往在环保工作上的“默默无闻”,成为目前国家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可以预见,今后面临的环保压力将越来越大。